系學會組織章程

長庚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
第一章 總則


     第一條:機械系系學會運作依本章程做規範。本章程未規定
         者,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     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『長庚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學會』;以下
         簡稱本會。
     第三條:本會宗旨為:
          一、代表本系對外溝通,並提升本系形象
          二、促進系友與師生之聯誼,培養互助合作
            精神。
          三、推動本系之課外活動及加強與各校系之
            交流,以豐富本系會員之生活。
          四、促進機械工程領域之學術研究。
     第四條:本會會員須遵守本章程之規範。

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
     第五條:本章程所稱會員指下列人員:
          一、長庚大學機械系教師、秘書、技士。
          二、長庚大學機械系學生。
     第六條:本會會員可享之權利如下:
          一、選舉及罷免之權利。
          二、被選舉權及應聘為本會幹部之權利。   
          三、提案及表決之權利。
          四、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及其他福利之享有權。
     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         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維護本會會譽。
          二、擔任本會所委派之工作。
          三、繳納會費。    
          四、參與會務,支持本會活動,共同推展會務。


第三章 系學會組織


     第八條: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下設秘書(文書)組
         及活動(公關)組、器材(事務)組、美宣組、財
         務組六組,各組設組長一人,各單位可依實際需要
         招募組員。
     第九條:會長由本會「系學會長選舉辦法」(第六章)產生
         ,副會長及各部職相關幹部人選均由會長自組幹部
         群於會長選舉後定案發表。


第四章 系學會幹部職權


     第十條:完成本會指定任務。
     第十一條:本會幹部對會長負責,會長對會員負責。
     第十二條:會長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          二、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擔任會議主持人。
          三、依本章程規定組織本會幹部。
          四、負責各部之人事協調。
          五、負責本會印信之保管。
     第十三條:副會長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          二、會長因故暫不能行使其職權時,得暫代
            其職務。
     第十四條:秘書(文書)組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代表本會經辦系會文書。
          二、本會相關資料檔案之收集與保存。
          三、本會開會議程之編擬、開會通知及會議
            紀錄。
     第十五條:活動(公關)組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推展本會康樂及體育活動,促進會員交流。
          二、設計活動內容流程等細節,並撰寫企劃書。
          三、代表本會對外活動交流。
     第十六條:器材(事務)組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負責活動所需的器材、場地及器具架設。
          二、擔任機動任務。
     第十七條:美宣組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活動宣傳。
          二、本會相關道具、資料編排及設計。
          三、會場佈置。
     第十八條:財務組職權如下:
          一、管理本會之財務、設備及資產。
          二、定期公佈本會財務運用情形
            (至少每學期兩次)。
          三、每月向系學會呈交當月收支明細表。
          四、經費申請(校方、系上及校外機構)。


第五章 會議


     第十九條:本會會議分會員大會、幹部會議、各項活動會議
          及臨時緊急會議,會議出席人員、內容及決議應
          有會議記錄。
     第二十條:每學期於期初舉行會員大會;不定期由會長召開
          幹部、活動會議。
     第二十一條:會議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一週發出通告,並載明
          會議目的之事項,但緊急臨時會議,不受上述限
          制。


第六章 系學會會長選舉辦法


     第二十二條:會長選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
           票法行之。
     第二十三條:召開選舉前,須由本會幹部籌組臨時選舉委員
           以履行候選人審查、登記、監督及選舉開票之
           責任。
     第二十四條:候選人須為本會二年級會員,且經由臨時選舉
           委員審核通過,始有候選人資格。選舉人為本
           會會員。
     第二十五條:臨時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
           告:
           一、候選人名單,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
             公告。
           二、選舉人人數,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。
           三、當選人名單,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。
           四、候選人登記、活動、投開票時間地點。
     第二十六條:選舉活動時間為投票日前20天,此期間外不得
           從事任何選舉活動。
     第二十七條:候選人登記時間為每年十一月中旬,投開票時
           間為每年十二月中旬,切確時間由臨時選舉委
           員開會決定。
     第二十八條:選舉之投票,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,以
           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。選舉人
           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。
      第二十九條: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:
         一、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及工具者。
         二、圈選二人以上者。
         三、所圈選之位置無法辨別圈選為何人者。
         四、圈選後加以塗改者。
      第三十條:投票率需達會員數二分之一始為有效選舉。候選人
          僅有一人時,得票須超過投票數之半始得當選;候
           選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,投票數最高者當選之。
     第三十一條:會長罷免需遵守下列規範
         一、由五名會員以上提議,經會員三分之一以
           上連署。
         二、經臨時選舉委員審核通過,即公告一週內
           舉行罷免投票。
         三、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會員總
           人數二分之一即通過罷免案。
         四、罷免案通過,會長自動解職,會長職務暫
           由本會指導老師代理。
         五、代理會長應於罷免案過後一週內辦理投票
           補選會長。
         六、若罷免案未通過,則三個月內不得對該名
           會長再次提出罷免。


第七章 章程修訂


     第三十二條:章程之修改應由會長提議經五人連署提出,經
           系學會幹部群三分之一以上認定需要,得召開
           會員大會並獲得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,章程
           始可修改。
     第三十三條:章程修改,經幹部行政會議草擬修正案後召開
           會員大會,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
           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,便視為修正有效。
     第三十四條:通過之修正章程,須於會員大會後三日內公告
           、實施。


第八章 會費


     第三十五條:本會會費來源如下:
          一、會員繳交之會費。
          二、活動收入。
          三、銀行活存之利息。
     第三十六條:每年新生需分上、下兩學期繳交大學四年之系
           費。須繳交的實際金額,由幹部會議討論決議。


第九章 附則


     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經相關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公佈後三天
           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