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學會組織章程
長庚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機械系系學會運作依本章程做規範。本章程未規定
者,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『長庚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系學會』;以下
簡稱本會。
第三條:本會宗旨為:
一、代表本系對外溝通,並提升本系形象
二、促進系友與師生之聯誼,培養互助合作
精神。
三、推動本系之課外活動及加強與各校系之
交流,以豐富本系會員之生活。
四、促進機械工程領域之學術研究。
第四條:本會會員須遵守本章程之規範。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:本章程所稱會員指下列人員:
一、長庚大學機械系教師、秘書、技士。
二、長庚大學機械系學生。
第六條:本會會員可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之權利。
二、被選舉權及應聘為本會幹部之權利。
三、提案及表決之權利。
四、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及其他福利之享有權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維護本會會譽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委派之工作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參與會務,支持本會活動,共同推展會務。
第三章 系學會組織
第八條: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下設秘書(文書)組
及活動(公關)組、器材(事務)組、美宣組、財
務組六組,各組設組長一人,各單位可依實際需要
招募組員。
第九條:會長由本會「系學會長選舉辦法」(第六章)產生
,副會長及各部職相關幹部人選均由會長自組幹部
群於會長選舉後定案發表。
第四章 系學會幹部職權
第十條:完成本會指定任務。
第十一條:本會幹部對會長負責,會長對會員負責。
第十二條:會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擔任會議主持人。
三、依本章程規定組織本會幹部。
四、負責各部之人事協調。
五、負責本會印信之保管。
第十三條:副會長職權如下:
一、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二、會長因故暫不能行使其職權時,得暫代
其職務。
第十四條:秘書(文書)組職權如下:
一、代表本會經辦系會文書。
二、本會相關資料檔案之收集與保存。
三、本會開會議程之編擬、開會通知及會議
紀錄。
第十五條:活動(公關)組職權如下:
一、推展本會康樂及體育活動,促進會員交流。
二、設計活動內容流程等細節,並撰寫企劃書。
三、代表本會對外活動交流。
第十六條:器材(事務)組職權如下:
一、負責活動所需的器材、場地及器具架設。
二、擔任機動任務。
第十七條:美宣組職權如下:
一、活動宣傳。
二、本會相關道具、資料編排及設計。
三、會場佈置。
第十八條:財務組職權如下:
一、管理本會之財務、設備及資產。
二、定期公佈本會財務運用情形
(至少每學期兩次)。
三、每月向系學會呈交當月收支明細表。
四、經費申請(校方、系上及校外機構)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九條:本會會議分會員大會、幹部會議、各項活動會議
及臨時緊急會議,會議出席人員、內容及決議應
有會議記錄。
第二十條:每學期於期初舉行會員大會;不定期由會長召開
幹部、活動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:會議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一週發出通告,並載明
會議目的之事項,但緊急臨時會議,不受上述限
制。
第六章 系學會會長選舉辦法
第二十二條:會長選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
票法行之。
第二十三條:召開選舉前,須由本會幹部籌組臨時選舉委員
以履行候選人審查、登記、監督及選舉開票之
責任。
第二十四條:候選人須為本會二年級會員,且經由臨時選舉
委員審核通過,始有候選人資格。選舉人為本
會會員。
第二十五條:臨時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
告:
一、候選人名單,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
公告。
二、選舉人人數,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。
三、當選人名單,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。
四、候選人登記、活動、投開票時間地點。
第二十六條:選舉活動時間為投票日前20天,此期間外不得
從事任何選舉活動。
第二十七條:候選人登記時間為每年十一月中旬,投開票時
間為每年十二月中旬,切確時間由臨時選舉委
員開會決定。
第二十八條:選舉之投票,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,以
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。選舉人
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。
第二十九條: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:
一、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及工具者。
二、圈選二人以上者。
三、所圈選之位置無法辨別圈選為何人者。
四、圈選後加以塗改者。
第三十條:投票率需達會員數二分之一始為有效選舉。候選人
僅有一人時,得票須超過投票數之半始得當選;候
選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,投票數最高者當選之。
第三十一條:會長罷免需遵守下列規範
一、由五名會員以上提議,經會員三分之一以
上連署。
二、經臨時選舉委員審核通過,即公告一週內
舉行罷免投票。
三、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會員總
人數二分之一即通過罷免案。
四、罷免案通過,會長自動解職,會長職務暫
由本會指導老師代理。
五、代理會長應於罷免案過後一週內辦理投票
補選會長。
六、若罷免案未通過,則三個月內不得對該名
會長再次提出罷免。
第七章 章程修訂
第三十二條:章程之修改應由會長提議經五人連署提出,經
系學會幹部群三分之一以上認定需要,得召開
會員大會並獲得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,章程
始可修改。
第三十三條:章程修改,經幹部行政會議草擬修正案後召開
會員大會,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
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,便視為修正有效。
第三十四條:通過之修正章程,須於會員大會後三日內公告
、實施。
第八章 會費
第三十五條:本會會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繳交之會費。
二、活動收入。
三、銀行活存之利息。
第三十六條:每年新生需分上、下兩學期繳交大學四年之系
費。須繳交的實際金額,由幹部會議討論決議。
第九章 附則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經相關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公佈後三天
實施。